摘要
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10号文”)要求,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2020年12月4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也对政府采购意向公告发布提出要求。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应当怎么开展?在操作过程中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点?笔者就上述疑问进行分析,供业界同仁参考。
出处
《中国招标》
2021年第4期101-103,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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