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国特色集体协商中的协商目标协调、协商行为配合、协商收益均衡,分别基于和合伦理中和合共生、和善诚信、和衷共济的伦理秩序。目前集体协商立法中,协商团体形成权、集体协商权、政府介入请求权、集体合同草案决议权的权利体系,维系了和合伦理秩序,而与西方集体谈判中团结权、集体谈判权、集体行动权的权利体系相区别,彰显了中国特色。在和合伦理基础之上的集体协商,还应进一步完善政府介入请求权,细化协商团体形成权、集体协商权,保障集体合同草案决议权,推动协商双方对伦理规则的内化。
出处
《伦理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2期24-29,共6页
Studies in Ethics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中国特色工资集体协商立法问题研究”(19CFX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