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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兼论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的关系 被引量:6

Recognizing joint production and management type of couple’s debt in the civil code-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rticle 1064(2)and Article 5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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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规定夫妻一方举债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因“共同生产经营”概念模糊与不确定,经营型夫妻共债的认定标准莫衷一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异判现象。通过法律解释和类型化分析,经营型夫妻共债应以共同参与为认定标准,共同参与包含夫妻共同投资、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两种情形。存在经营实体时,夫妻需对经营实体发展有实质性的影响;不存在经营实体时,共同参与的认定以一方投资而另一方参与经营为主。此外,《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与第56条第1款并不存在关于举证责任分配规定的冲突,两条款互为补充,符合潘德克顿体系下《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统辖遵从的关系。
作者 刘杰勇 LIU Jieyong
机构地区 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处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2期61-66,共6页 Journal of Dalian Maritime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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