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有效防控保险市场风险,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对保单持有人履行赔付义务的能力。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1年第10期76-80,共5页
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