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在环境侵权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制度,顺应了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仅包括环境私益诉讼,不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该制度适用的主观条件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结果条件中对"严重后果"的认定应从侵害广度与侵害深度进行判定;在赔偿金的判罚上应结合环境侵权案件自身特色以补偿性赔偿金为基数采用规定倍数上限的判罚标准。
作者
王世进
夏虹
WANG Shi-jin;XIA Hong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10-116,共7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基金
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19FX12)
江西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理论研究创新工程项目(20QM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