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仲裁法》将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作为认定仲裁协议无效的标准之一,但对何谓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却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这一标准的解释具有较大弹性。仲裁协议中仲裁机构约定是否明确的认定主体包括仲裁机构和法院,以《仲裁法司法解释》的颁布为节点,仲裁机构约定是否明确的认定标准正逐步由严格转向宽松,但在一些具体情形的认定中仍存在过严情况。鉴于此,应进一步探求仲裁机构约定不明认定标准的统一,以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体现鼓励、支持仲裁之精神。
出处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17-124,共8页
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基金
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理论与实务研究重大课题项目(2020WZKT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