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三权分置"制度的固化自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三权分置"后,理论界对"三权"如何"分置"产生了争议: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分置",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分置",还有的学者主张"所有权+资格权+承包经营权"的"分置"等。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确立了"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的模式后,又有学者指出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实际上"存在着‘四权’: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①。
出处
《中国公证》
2021年第3期60-64,共5页
China Notary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