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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院长发现程序 强化审判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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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党的十八大以来,一场“动真碰硬”的司法责任制改革大幕拉开。司法改革背景下的“放权”表现为“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而“控权”则表现为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i公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是院长对个案进行监督的有效形式。
作者 杨小平
出处 《中国审判》 2021年第4期108-109,共2页 China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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