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20年3月1日实施的《证券法》,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的规定有重大改变,特别是新设"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两章,增强会计师事务所持续性信息公开的力度,同时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事后监管力度和虚假陈述责任。本文以《民法典》为视角,结合新《证券法》规定,就会计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学理争鸣、责任界定及责任分担等问题进行分析.
出处
《中国注册会计师》
北大核心
2021年第4期101-104,共4页
The Chines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