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关于《民法典》第10条中的“习惯”究竟是指事实习惯还是习惯法存有争议.就法与习惯的关系而言,可谓矛盾且既存,因为“习惯”不同于法律,但又必须具备“法”的要素,故,应以习惯法而不是事实习惯去定位“习惯”.为了有效对“习惯”进行识别,有必要对其进行类型化分析.“习惯”的基本分类为民事习惯和商事习惯,二者实质区别在于民事习惯形成于众多普通主体之间,而商事习惯仅形成于当事人双方之间,因而,前者可通过普遍知晓、内容确定的特性进行识别,后者可沿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对交易习惯的识别标准进行确定,即商事习惯应具有反复实践和当事人内心确信两大要素.
作者
侯国跃
何鞠师
Hou Guoyue;He Jushi
出处
《甘肃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2021年第2期46-56,共11页
Journal of Gansu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基金
2019年度国家民委民族研究项目“民事案件中民族民间习惯规范的司法适用研究”(2019-GMB-03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