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制度的功能定位,应当是服务于非法证据排除,并与后续诉讼程序尤其是证据合法性调查程序进行衔接。目前,对于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案件核查主体如何确定,重大案件的范围如何界定,核查力量不足、手段有限、核查的违法行为发生地不明确等,均制约核查的有效性。当前应重点解决以下问题:启动方式上实行依职权启动和依申请启动相结合;将涉黑案件和重大毒品犯罪案件纳入核查范围;重复性自白是否应当排除也应纳入核查范围;查阅录像资料和询问同监室人员作为有效的核查手段应得到充分使用;对核查结果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合法性核查的主体应为不驻所的检察人员;证据合法性的证明责任应由侦查机关承担,且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出处
《人民检察》
2021年第3期6-12,共7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