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日益增多,犯罪呈现了四方面特征:个人信息主要来源于网络,方式有员工泄露、技术入侵和网络交易;出售或利用个人信息盈利是主要的犯罪目的;海量涉案数据给计算受侵犯个人信息条数创造了困难;犯罪产业链的形成为获取犯罪工具和下游犯罪提供了便利。为降低信息时代的犯罪风险,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立法应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明确死者信息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及合法公开信息受刑法保护;第二,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增设利用行为和拒不删除行为;第三,设立全国性的个人信息保护组织。
出处
《邯郸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12-122,共11页
Journal of Handa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