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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食品安全法》第136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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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被称为“免责条款”。实践中,基层执法人员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该条见仁见智。笔者结合工作实践,试通过本文与广大同仁共同探讨。
作者 罗秋
出处 《市场监督管理》 2021年第6期70-71,共2页 MARKET REGU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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