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7年3月16日,A市一农场与刘某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将一块虾池租赁给刘某,租赁期限为31年,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38年10月31日止。涉及土地为国家所有,农场通过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刘某在合同生效后,一直在该土地上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2019年9月,A市审计局对农场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其出租虾池期限为31年的行为提出意见,认为农场违背了《合同法》的规定,其超过20年的部分系无效条款。
出处
《中国土地》
2021年第3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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