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491条第2款对载有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网页的法律属性进行了规定,在认可其可能构成要约的同时,赋予了当事人通过自主约定来明确其法律属性的空间。这一规定借鉴了《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1款,具有实质合理性,对电子合同的成立具有重要规范意义。《电子商务法》第49条第2款存在明显缺陷,且没有被《民法典》所吸收借鉴,应该认为已经被默示地修改。即使认为其仍然存续,在法律适用中也要对其进行严格的限制性解释。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25-33,共9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