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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以共同担保的再类型化为中心 被引量:15

Problem of Claiming Recoveries Between Co-guarantors:Centered on the Re-categorization of Co-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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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民法典》未再就共同保证人之间的相互追偿作明确规定后,因保证人与物上担保人具有同质性,司法政策宜统一处理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问题。共同担保可再类型化为连带共同担保和非连带共同担保,除担保人之间就追偿问题另有约定外,仅在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时,担保人之间才有相互追偿权。各担保人同时对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可认为构成连带共同担保,其法理依据不是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联络,而是债务加入,即在某一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其他担保人加入到担保债务;担保人分别对同一债务提供担保,则只有担保人之间有明确约定时,才能形成连带共同担保。在确定连带共同担保的情形后,对因不能追偿产生的风险应由当事人基于意思自治进行控制。在担保人享有相互追偿权的情形下,也应在对共同担保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确定追偿的范围和份额。
作者 吴光荣 Wu Guangrong
机构地区 国家法官学院
出处 《法律适用》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60-71,共12页 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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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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