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的实施与生效对我国未来的发展具有非凡意义,本次《民法典》增加了对环境污染责任者的惩罚性赔偿,是绿色民法典的价值属性和社会属性的体现。本文分析了环境污染责任惩罚性赔偿的立法目的和内涵,认为惩罚性赔偿具有损害补偿、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而且惩罚性赔偿金可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同时适用。本文也从主观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三个方面分析了环境污染惩罚性赔偿的归责原则,从定量标准和定性标准的角度阐述了环境污染责任赔偿金的标准。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传统的侵权法与保险制度结合的产物,目前在我国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一方面需要政府部门提供财力支持,另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以共同保险和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
出处
《保险理论与实践》
2021年第1期84-94,共11页
Insurance 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