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猥亵行为罪与非罪的认定应摆脱男性中心视角。在法益的把握上,应剔除性的羞耻心带来的道德影响,坚持保护性的自主决定权,尽量消除性别差异。“强制”的核心在于压缩被害人的选择能力,不要求达到使被害人反抗显著困难的程度,突袭式强制、未明示的权力地位形成的精神强制都属于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手段。强制程度与猥亵程度共同决定猥亵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二者互相补强,当两项程度均偏弱时才优先考虑适用行政处罚。
出处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92-100,共9页
Journal of Fujian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