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案情简介1.信达投资与庄胜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并设立项目公司--信达置业2009年,信达投资等相关主体与庄胜公司签订《框架协议书》及《增资扩股协议》等附件,约定:信达投资为承接原由庄胜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全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亿元的项目公司;信达投资接受庄胜公司或其指定主体作为新股东以人民币1亿元对项目公司进行增资,增资后信达投资持有80%股权,庄胜公司持有20%股权;庄胜公司参股项目公司之前,项目公司应为信达投资的全资附属子公司。其后,信达投资全资设立了项目公司信达置业。
出处
《建筑》
2021年第8期54-56,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