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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补偿”是司法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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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房山区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权,原《婚姻法》第四十条就有相关规定,只是限定在“夫妻财产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的前提下,鲜有司法判例,因为囿于传统观念,很少有人愿意在婚姻中书面协议财产各归各。新生效实施的《民法典》在立法时,删除了这一前置条件,进而大幅度降低了权利主张的门槛。
作者 木须虫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4期9-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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