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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租车引发的保险索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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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久前,上海金融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私家车共享出租引发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认定该类情形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未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作者
胡蝶飞
潘祎
郑倩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4期28-29,共2页
关键词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
诉讼请求
显著增加
危险程度
金融法院
驳回
分类号
D92 [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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