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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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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科技创新和相关社会事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凡已经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详见附件1。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三、《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4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作者
机构地区 财政部税务总局
出处 《山西财税》 2021年第3期26-2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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