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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用严格制度严密法治保障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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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西藏自治区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条例》。这是西藏首部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法规,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实行党委统一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统筹推进、部门协调联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职权范围不同,明确规定自治区、地(市)、县(区)政府及各相关部门的建设职责,对县级以上人大或其常委会听取政府关于国家生态文明高地建设工作报告,开展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作出明确规定。
作者 刘玉璟
机构地区 不详
出处 《江淮法治》 2021年第5期54-54,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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