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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垫资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2014年3月,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一商贸城开发项目发包给承包人建设施工,工程暂定造价约2.9亿元。2014年5月,承包人进场施工。2015年9月,经友好协商,承发包双方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款支付等事宜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案涉项目继续建设资金仍有承包人垫资,按垫资金额以月利率三分计算利息成本。
作者 王登山
出处 《中国建筑金属结构》 2021年第4期144-144,共1页 China Construction Metal Stru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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