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5年新预算法出台,是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时间节点。新预算法施行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就成为地方政府举债的唯一合法途径。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违法违规或变相举借的债务,都属于隐性债务。从举债主体上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主要包括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替政府举借,由政府提供担保或财政资金支持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在设立政府投资基金、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等过程中,通过约定回购投资本金、承诺保底收益等形成的政府中长期支出事项债务。
出处
《地方财政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1,共1页
Sub National Fiscal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