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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物抵债执行后对案外人租金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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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个案例:2014年4月29日四川媷旧房地产公司将位于乐至县的一处商业一号楼九个铺面抵押给西部某信托公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商业二号楼十五个商铺抵押给成都某商业银行,并在当地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8月23日四川媷旧房地产公司(甲方,简称原出租人)将上述二十四个商业铺面打包出租给自然人戴夕阳(乙方),合同约定:租期六年,前三年免租租金,第四年租金为48元/平方米/月,以后每年租金按5%递增。
出处 《现代企业》 2021年第4期107-108,共2页 Modern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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