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刑罚体系针对强人工智能体具有局限性,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权利刑均无法适用于强人工智能。应当适当调整刑罚体系,增设删除数据、修改程序和永久销毁的刑罚处罚方式。在适用相应刑罚时,应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遵循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二元论思想,根据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的大小设置刑罚梯度。只有在强人工智能体的罪行极其严重时,才能适用永久销毁的刑罚。关于删除数据与修改程序的适用,应当以再犯可能性为基础,将其分为小、中、大三个层次,并引入社会危害性进行补足,综合进行判断。
出处
《铁道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83-89,共7页
Journal of Railway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