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互联网+”的诸多新兴业态中,网约车是交通领域中的典型代表。但由于网约车的新颖性和独特性,给行政监管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主要是由于现行监管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政府监管角色定位偏差以及监管模式滞后。为此,相关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完善现行监管体系,政府需要由传统的“管制型”向“服务型”监管角色转变,并通过打造政企合作的双重监管模式来实现我国网约车行业的有效监管。
出处
《经济师》
2021年第5期49-51,共3页
基金
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我国网约车平台法律责任问题研究(19FXE277)
2020年度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我国网约车平台和司机的法律关系与责任承担研究(202010225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