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组织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为辅助的组织架构,在制度设计上保证了村民委员会的集中统一领导和各项事务的相对独立、分工负责。但在基层治理中,仍然存在着职责交叉、定位不清、职责落实还不到位等问题。为此,应通过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自治组织功能,组建成立"村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村庄治安纠纷调解的法治组织,组建"村务监督与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村级监督与德治组织等措施,理顺村级组织关系,健全"三治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升乡村治理能力。
出处
《三晋基层治理》
2021年第2期49-52,共4页
Grassroots Governance In Sanji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7BZZ0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