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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结算下受益人提交“伪造提单”的不同法律后果及启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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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买卖双方间的信用风险转移至银行。现实中,有卖方单独或串通相关企业伪造提单,以骗取开证行的付款,或议付行的议付款,增加了银行开展信用证业务的风险。两个案例中,卖方提交不同类型"伪造提单"后的法律后果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此开证行应加强提单的真伪鉴别,并联合申请人增加对提单类型以及内容的约束规定,卖方应完善出口流程和按时发货管理。
出处 《对外经贸实务》 2021年第5期64-67,共4页 Practice in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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