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刑法的过失理论在追究远离事故现场的监督者、指挥者的刑事责任时存在说理上的困难。将监督过失理论运用于我国刑法体系,从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上看具备可行性。合理地对监督过失运用的范围加以限缩,以是否促进结果发生为标准认定监督过失行为,以兜底条款和想象竞合的方式选择罪名,将该理论运用到我国的刑法理论和实践中,对我国刑法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出处
《开封文化艺术职业学院学报》
2021年第3期207-210,共4页
Journal of Kaife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Culture & Art
基金
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专项“黄河流域环境监管失职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CFZJ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