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问题,是人工智能法律问题在刑法领域的具体化和极端化。在事实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民事主体资格障碍和刑事司法实践障碍、犯罪能力障碍与受刑能力障碍;在价值层面,人工智能的犯罪主体化面临着刑事法治障碍与“人类中心化”障碍。人工智能能否犯罪主体化取决于人工智能能否在认知理性能力上取得等同于人类自身的主体地位,而人类文明价值和人的尊严价值是否定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的终极理由。人工智能犯罪主体化问题的讨论,在当下有抑制中国刑法学理论焦躁与冒进并实现其稳步发展的学术意义。
作者
马荣春
桑恬
MA Rongchun;SANG Tian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5-23,共19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