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风险社会背景下,重大活动安保面临诸如恐怖主义风险、社会秩序稳定风险、社会治安风险、公共安全风险、网络安全风险等诸多风险,各国在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均将确保安全作为安保工作的中心工作。法律规范作为重大活动安保中具有高度强制性的“权威工具”一直被各国所重视,由此形成了重大活动安保法律保障的“专门型法治模式”“授权型法治模式”“分散型法治模式”三种主要模式。2013年澳大利亚昆士兰州议会为布里斯班G20峰会制定了《G20安保法案》,通过专门立法对G20安保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规定,以法律形式明确界定了安保权力的来源、程序、限度、救济等内容,较好地解决了重大活动期间公民自由权益与公共安全利益的平衡问题,为重大活动安保法治化提供了实践样本,值得各国研究和借鉴。我国举办的重大活动日益增多,构建以《重大活动安保法》为主导、地方性立法为配合的立体化安保法治格局,是提高我国重大活动安保法治化水平的重要选择。
出处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21年第1期125-132,共8页
Journal of Shandong Police Colleg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我国重大活动安保法治化路径研究”(项目编号:19YJC820006)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