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关注焦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双方采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在通用条款中约定了"发包人对于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文件限期不予答复视为认可",而专用条款未对该规则作相应的约定,在此情形下,双方对于是否适用发包人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规则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对于采用示范合同文本的当事人而言,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规则时,要遵循特殊优于一般的基本原则。
出处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193-200,共8页
Shandong Judges Training Institute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