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武汉疫情物资分配”事件再次揭露了中国积重的慈善渎职和腐败现象,迫切呼吁着慈善监督体系的补强和完善,因而将慈善监督纳入到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对现行政府监督制度的突破和改革。我国慈善行业以公办慈善组织为绝对主导,与行政机关利益纠缠紧密,导致政府慈善监督形同虚设,为促进慈善监督体系的主体多层级、多元化发展,慈善公益诉讼制度立足于法律监督的逻辑定位,以公私合力的巨大优势有效填补慈善监督制度缺失。在已有民事公益诉讼的经验基础上,慈善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则构建应当着重扶持社会组织成长为担纲提起主体,并严防恶意诉讼破坏慈善公益诉讼的良性发展。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58-63,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