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利益衡量的立法运用扩展或改变了立法者的逻辑思维及其推理结构。虽然利益衡量是环境立法过程开展实质衡量的必要选择,但其在实际运用中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环境立法过程中的利益博弈是以不同类型利益的考量和权衡来实现的。基于此,无论是环境立法供求模式的选择,还是侧重于“利益平衡”目标的实现,亦或是对“利益分配平衡”要求的满足,环境立法活动所致力于寻求和确认的利益在本质上都应该是实现公正立法。
出处
《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21年第2期64-69,共6页
Journal of Gansu Radio & Television Universi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