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算法作为数字时代技术基石深入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随之而来的算法滥用现象则有碍社会公众的数字参与程度和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算法滥用表现为侵蚀数据主体平等的算法歧视、揭露数据主体隐私信息的算法自动关联和压缩数据主体意思自治空间的算法自动决策。现行调整算法行为的法律制度存在有关法律概念界定不清、法律规则零散以及法律治理理念滞后等问题,难以从根本上遏制算法滥用以保护数字主体合法权益。立足于技术中立的基准,正视科技与法律之间的互动关系,建构数字时代算法滥用治理体系,应当厘清算法法治理念,架设数据保护官制度,完善个人权利配置。
出处
《云南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134-140,共7页
Social Sciences in Yunna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互联网时代第三方支付风险治理法律问题研究”(项目号:16AFX01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