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文艺符号主要包括网络文学、网络剧、网络音乐、网络节目、网络电影、网络直播、网络动漫、网络游戏、网络短视频等九大能指,其中网络语言符号是九大能指的共同表征。网络文艺主体在对这种符号的创造和使用中显示了主体精神层面的各种症候,主体在“本我”统治下形成了“第二人格”,最终成为拉康镜像中的“伪自我”,并将“他者”形象在多次认同中转化为主体心中的“心象”,最后主体在“本我”快乐原则的统治下,实现了“本我”和群体的狂欢。
作者
马立新
付慧青
Ma Lixin;Fu Huiqing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艺术学项目《数字艺术伦理学研究》(课题号:13BA010)
山东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数字艺术权利与义务研究》(课题号:18BWYJ07)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