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时代,隐私利益的发展性和复杂性、侵权事实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遇到了重大挑战.在后法典化时代,需要明确隐私利益的核心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利益和私生活不被侵扰的安宁利益,即在多元利益衡量中确定和保护社会交往的基本界限.通过承认“风险和焦虑”是隐私被侵害的新型损害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加大对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结合人格权请求权和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在个案中协调和保护相冲突的权利和价值的解释论塑造,实现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和多元利益的平衡.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21年第2期88-98,共11页
Western Law Review
基金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青年学者项目“我国个人私密信息的界分与保护研究”(2020MFXH007)
国家留学基金委“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20200621031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