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大数据与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致使个人信息侵权主体、侵权手段更为复杂化与隐蔽化。个人信息侵权制度存在归责原则模糊、责任承担方式不合理等漏洞,使其无法适应数据经济时代保护个人信息的需要。为了个人信息权更好地依存于数字经济时代,个人信息侵权责任应采取过错推定原则,完善以经济损害赔偿为核心的责任承担方式,并构建连带责任赔偿制度。
出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21年第2期35-37,共3页
Journal of Shanxi Politics and Law Institute for Administrato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