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进入网络社会以来,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疾应用扩张,特别是其物质载体、程序算法等高新技术的加速渗透和创新突破,使人工智能创作物版权治理的技术化、复杂化和智能化程度空前提升,故对其的可版权性探讨必要且急需。为了鼓励人工智能产业的创新,不违背版权保护的作品交流功能,应将符合著作权法作品要求的创作物纳入版权客体保护范围,并确认人工智能的版权归属,在提供著作权保护的同时尽量避免各主体间的版权纠纷。
出处
《福建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第4期122-125,共4页
Journal of Fujian Institute of Educ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