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案情】某公司2020年对在职职工违法违纪核查的专项行动中接到举报,称职工梁某曾于2015年被追究刑事责任。经调查得知,2015年6月,梁某因酒后划伤他人汽车被刑事拘留,继而被执行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未到岗期间,梁某通过家属相继递交带薪年休假、病假申请并获批准,成功隐瞒了被拘留、逮捕无法正常到岗的事实。该公司现欲以梁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梁某则认为,其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属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