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节省司法资源、加强监督制约和强化保障人权,2018年 12月4日,中央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开启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的新改革。此次改革依据检察职能将最高人民检察院业务部门分为十个检察厅,重塑了检察权运行模式和检察官角色,形成了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并行的检察工作格局。改革后,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负责办理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和抗诉等事宜。
出处
《青海检察》
2021年第1期22-26,共5页
Qinghai’s Procuratori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