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按我国法律规定,旅行社挂靠经营中挂靠社针对游客产生的民事责任,被挂靠社应承担连带责任。挂靠社涉嫌刑事犯罪时,被挂靠社往往利用“先刑后民”这一司法审判惯例规避自己的民事责任,受害者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无法另行起诉,单一的刑事追缴和退赔在受害人众多的案件中无法真正实现权利救济。此类案件应当坚持“民刑并行”处理机制,并以先决关系为基本原则修改《经济犯罪问题规定》第十一条;“先刑后民”涉及第三者民事责任时,应赋予当事人在刑事审判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作者
王乐男
WANG Le-nan(Beiji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Beijing China 102488)
出处
《广播电视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年第1期18-23,共6页
Journal of Radio & TV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