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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民发〔202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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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各市人民政府、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现就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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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0年第24期29-38,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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