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传统观点认为涉犯罪合同在效力上是当然无效的,不过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能保护好受害人的利益,且依据民法规范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的效力形式并非单一。因此对于涉合同刑民交叉案件应做类型化分析,以法律事实为依据将案件分为同位并列型和包容重合型两类。在同位并列型案件中,民事合同的效力不会受到刑事犯罪的影响,合同若无其他效力瑕疵应认定为有效;而在包容重合型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原则上会受到相应犯罪的影响,此时应依照相应的民法规范认定合同效力存有瑕疵。
出处
《克拉玛依学刊》
2021年第1期65-71,共7页
Journal of Kara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