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不设行政审批,通过行业自律组织依法进行私募登记推动行业自我规制。随着私募基金风险事件发生,事前监管力度加强,私募基金正式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由“放”到“管”制度背景及其治理逻辑,介绍美国和欧盟监管经验,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准入规制进一步规范化、公开化和透明化,事前准入与事中事后监管紧密衔接,切实提高行业违法犯罪成本,强化基金投资者的司法救济保障。
出处
《金融理论与实践》
北大核心
2021年第5期88-95,共8页
Financial Theory and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