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在公司依法成立后,在特定事件中(如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因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情事时,若在该事件中仍完全承认该公司具有形式上的独立人格,将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或侵害第三人的交易安全,则暂时性否认在该特定事件中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的一种法律措施。很显然,这一原则是对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一种修正,其主要功能是对滥用股东有限责任和公司独立法人地位的情形予以矫正和补救。
作者
杨琳
禹海波
Yang Lin;Yu Haibo
出处
《人民司法》
2021年第10期88-93,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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