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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疑推定为保证”——以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区分为中心 被引量:24

Presumption of Suretyship:Centering on the Difference between Joined-in Obligation and Suretyship Obl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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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民法典》第552条第一次在法律上规定了债务加入制度,弥补了合同立法的不足,但由于该制度与保证具有相似性且在实践中第三人做出的意思表示经常模糊不清,从而给法律适用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因此,在第三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当首先依据《民法典》第142条进行意思表示的解释,仍不能确定真实含义时,方可适用“存疑推定为保证”的规则。该规则弥补了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不足,有效平衡了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并将为《民法典》相关规则的贯彻实施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 王利明 Wang Liming
出处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21年第3期5-17,共13页 Ecupl Journal
基金 2018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格权保护立法研究”(项目号18ZDA14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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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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