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地发展权是指改变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或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而受益的权利。改变农地使用性质的农地发展权,应当由国家与农地使用权人共同享有;增加农地投资,提高利用强度所产生的发展权,应当由农地使用者享有。此外,还必须考虑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地所有者、同一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未开发的公民以及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企业的农地发展权,以实现农地发展权益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合理分配。
出处
《农村农业农民》
2021年第10期46-48,共3页
RURAL AREAS,AGRICULTURE & FARMERS
基金
福建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福建省农地发展权利益协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19R0035)。